歐盟RoHS指令新增兩項豁免條款
2019年11月5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fā)布了(EU)2019/1845和(EU)2019/1846兩個個修訂案,對ROHS指令2011/65 / EU的附件III的豁免條款進行修訂。分別新增以下兩項豁免條款,并在歐盟官方公報發(fā)布后第20天生效。
根據(jù)(EU)2019/1845,歐盟RoHS附件Ⅲ新增第43項:
項目號 |
豁免內(nèi)容 |
豁免時間 |
43 |
發(fā)動機系統(tǒng)橡膠組件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旨在用于非專用于消費者的設備,前提是增塑材料不與人體粘膜接觸或長時間與人體皮膚和濃縮物接觸。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值不超過: (a)30%(w/w),針對以下橡膠組件: (i)墊片涂層; (ii)固體橡膠墊片;或 (iii)用于組件中的橡膠部件,至少包含三個橡膠組件是利用電能,機械能或液壓能工作,并連接到發(fā)動機。 (b)10%(w/w),針對不屬于(a)段的橡膠組件: 該條目中“與人體皮膚的長時間接觸”是指每天連續(xù)接觸皮膚超過10分鐘或每天間歇性接觸皮膚超過30分鐘。 |
適用于第11類產(chǎn)品,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 |
根據(jù)(EU)2019/1846,歐盟RoHS附件Ⅲ新增第44項:
項目號 |
?豁免內(nèi)容 |
豁免時間 |
44 |
在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U)2016/1628范圍內(nèi)的內(nèi)燃機傳感器,制動器和內(nèi)燃機發(fā)動機控制單元的焊錫中的鉛,安裝在固定位置的設備中,為專業(yè)人士設計但也供非專業(yè)用戶使用。 |
適用于第11類產(chǎn)品,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 |
(EU)2019/1845修訂案:
(EU)2019/1846修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