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提議修訂《水俁公約》汞的管控要求
2021年4月29日,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上發(fā)布關于修訂法規(guī)(EU) 2021/727的提議,擬對《水俁公約》附件A和附件B中其相應的適用范圍進行擴大,并規(guī)定相關的淘汰日期。
擬修訂詳情如下:
1. 附件A的第一部分(添加汞的產(chǎn)品,在淘汰日期之后不允許產(chǎn)品生產(chǎn)、進口或出口)擬增加如下條款:
含汞產(chǎn)品 |
不允許生產(chǎn),進口或出口產(chǎn)品的日期(淘汰日期) |
汞含量<2%的紐扣鋅氧化銀電池和汞含量<2%的紐扣鋅空氣電池 |
2023年 |
普通照明用的鹵磷熒光燈(LFLs) |
2023年 |
以下非電子測量設備: a. 體積描記器中使用的應變儀; b. 張力計 |
2023年 |
以下電氣和電子測量設備: a. 熔體壓力傳感器,變送器和傳感器; b. 水銀真空泵 |
2023年 |
聚氨酯,包括用于聚氨酯的罐 |
2023年 |
2. 附件A的第二部分(添加汞的產(chǎn)品,需要采取措施)擬增加如下條款:
到2024年1月1日,締約國應:
● 規(guī)定牙科用汞齊只以預先加量的封裝形式使用;
● 禁止牙科醫(yī)生大量使用汞;
● 確保牙科設施(用于移除牙科汞合金或牙科汞合金填充物或含有這種填充物的牙齒)使用人員為其設備配備具有95%保留效率的汞齊分離器,以保存和收集汞齊顆粒,包含在使用過的水;
● 不再允許使用牙科汞合金治療乳牙、15歲以下兒童、孕婦或哺乳婦女,除非牙科醫(yī)生根據(jù)病人的具體醫(yī)療需要認為確有必要。
3. 附件B(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產(chǎn)工藝)擬增加如下條款: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制造工藝 |
淘汰日期 |
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chǎn)聚氨酯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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